托收承付结算的付款业务$7操作指导

操作指导

1.托收承付结算的付款业务处理程序(如图所示):

图片18.png

2.收付款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用。

3.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承付款项要注意:

1)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及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应在承付期内审查核对,安排资金。

2)付款方出纳员收到开户银行转来的托收凭证第五联付款通知后,会同供应部门、财务部门有关人员认真仔细地审查相关凭证,看其价格、金额、品种、规格、质量、数量等是否符合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并在承付期内签署全部承付、部分承付、拒付的意见。付款人不得在承付货款中,扣抵其他款项或以前托收的款项。

3)验单付款的付款期限为3天,验货付款的付款期限为10天。付款期限中如果发现单据或货物有异议,应及时与对方联系,并向银行提交“拒绝付款理由书”,全部或部分拒付有异议的货款。

4.拒绝付款时要注意:

1)付款人提出拒绝付款时,属于商品质量问题,需要提出商品检验部门的检验证明;属于商品数量问题,需要提出数量问题的证明及其有关数量的记录;属于外贸部门进口商品,应当提出国家商品检验或运输等部门出具的证明。

2)对于付款人提出拒绝付款的手续不全、依据不足、理由不符合规定和不属于《支付结算办法》中规定各种拒绝付款情况的,以及超过承付期拒付和应当部分拒付提为全部拒付的,银行均不得受理,应实行强制扣款。

3)对于军品的拒绝付款,银行不审查拒绝付款理由。

4)银行同意部分或全部拒绝付款的,应在拒绝付款理由书上签注意见。部分拒绝付款,除办理部分付款外,应将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拒付证明和拒付商品清单邮寄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全部拒绝付款,应将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拒付证明和有关单证邮寄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