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汇票结算收款$7操作指导

操作指导

1.银行汇票结算收款程序(如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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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纳员收到银行汇票后,一定要对收到的银行汇票逐项进行认真审核,根据相关原始凭证确认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是否与出票金额相一致。如果实际结算金额小于出票金额,要计算出多余金额,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如果实际结算金额大于出票金额,则只能以出票金额为限进行实际结算,差额部分可要求申请人(付款人)补付。

3.出纳员须在银行汇票付款期内到开户银行办理收款手续之前,要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金额大小写要一致。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4.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5.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汇票时,还应审查下列事项:

1)银行汇票是否记载实际结算金额,有无更改,其金额是否超过出票金额。

2)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粘贴单处是否有骑缝章。

3)背书人为个人的身份证件是否齐全。

6.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账。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可以向选择的任何一家银行机构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并填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由其本人向银行提交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7.持票人超过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不获付款的,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8.持票人对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需要委托他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应在银行汇票背面背书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委托人姓名和背书日期以及委托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被委托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也应在银行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向银行交验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9.转账银行汇票支付票款时,应由原持票人向银行填制支款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办理支付款项。该账户的款项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严禁转入储蓄和信用卡账户。现金银行汇票用于支取现金时,银行汇票上必须有出票银行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才能办理。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

10.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