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指导
1.汇兑结算收款业务的处理程序(如图所示):

2.采用汇兑结算业务方式进行结算时,一般要先收款后发货。
3.汇入银行对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应将汇给其的款项直接转入收款人账户, 并发出收款通知。
4.汇兑凭证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收款人审核银行转来的汇兑凭证收账通知时,应特别注意:
(1)汇兑凭证上汇款金额是否与应收金额一致。
(2)汇兑收款人支取现金时,信(电)汇凭证上必须有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才能办理。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汇入银行按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
5.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凭信(电)汇凭证的收账通知,向汇入银行支取款项或留行待取的,必须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在信(电)汇凭证上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在收款人签盖章处签章;信汇凭签章支取的,收款人的签章必须与预留信汇凭证上的签章相符。银行审查无误后,以收款人的姓名开立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
6.汇兑结算采用转账支付的,应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支款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办理支付款项,该账户的款项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严禁转入储蓄和信用卡账户。
7.汇款需要收款单位凭印鉴支取的,应在信汇凭证第四联上加盖收款单位预留银行印鉴。
8.收款人需要委托他人向汇入银行支取款项的,应在取款通知上签章,注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和代理字样以及代理人姓名。代理人代理取款时,也应在取款通知上签章,注明其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交验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9.汇兑结算可以转汇,应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信(电)汇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转汇的收款人必须是原收款人。原汇入银行必须在信(电)汇凭证上加盖“转汇”戳记。
10.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立即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