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指导
1.银行本票结算收款程序(如图所示):

2.出纳员在受理银行本票收款业务之前,一定要对收到的银行本票逐项进行认真审核。
3.如果收到的是经过背书转让的银行本票,出纳员要审查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粘贴处应有骑缝章。
4.出纳员须在银行本票付款期内到开户银行办理收款手续。
5.出纳员将银行本票交给开户银行之前,需要在票据背面进行背书,并提示开户银行付款。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银行本票背面 “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如图4339所示)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持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支取现金时,应在银行本票背面签章,记载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6.如果收款单位收到的银行本票金额小于实际应收回款项的金额,即付款单位购货金额大于本票金额,其差额可由付款单位用支票补付。收款单位出纳员可将本票连同支票一并送存银行,也可分开办理。
7.如果收款单位收到的银行本票金额大于实际应收回款项的金额,即付款单位购货金额小于本票金额,则收款单位可用支票或现金退回多余的款项。
8.如果收款单位收受的是填写“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按规定应办理进账手续。如果收款人是个体经济户和个人,则可凭身份证办理现金支取手续。
9.收款单位给付款单位开具发票,可能在收到银行本票之前,也可能在收到银行本票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