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指导
1.汇兑结算付款业务处理程序(如图所示):

2.填写汇兑凭证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汇款单位需要派人到汇入银行领取汇款时,除在“收款人”栏写明取款人的姓名外,还应在“账号或住址”栏内注明“留行待取”字样。留行待取的汇款,需要指定具体收款人领取汇款的,应注明收款人的单位名称。
(2)个体经营户和个人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信、电汇凭证上“汇款金额”大写栏中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3)汇款人确定不得转汇的,应在“备注”栏内注明。
3.汇款人办理汇款业务后,应及时向银行索取汇兑凭证回单。
4.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申请撤销时,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证件及原信(电)汇回单。汇出银行查明确未汇出款项的,收回原信(电)汇回单,方可办理撤销。
5.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对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对未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汇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以及原信(电)汇回单,由汇出银行通知汇入银行,经汇入银行核实汇款确未支付,并将款项汇回汇出银行,方可办理退汇。
6.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或退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