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的劳动权利受法律保护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劳动者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超过该退休年龄的人就不能成为《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此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不属于《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者,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保护,但他们仍受其他法律保护。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第六十九条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因此,老年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是受法律保护的。
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未将退休再就业人员纳入保护范围,用人单位和返聘人员不能依据相关劳动法律主张权利和承担义务。由于缺乏配套的老年人才市场引导机制,老年人再就业一般都是靠朋友或者熟人介绍,而通过这种“地下操作”的找工作方式,老年人十分容易吃"哑巴亏”,遭遇年龄歧视、随意解雇等问题。此外,许多老人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协议,一旦出现纠纷,其加班补偿、解除合同补偿等相关待遇难以获得法院支持。对此,建议广大老年朋友,退休后重返岗位,在与用人单位签署书面合同时,与单位约定好明确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加班补偿、劳动保护等权利义务规定,同时,做好相关材料的保存工作,增强证据意识,维护好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