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2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除在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外,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也填报本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企业的分支机构除在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外,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也填报本表。
二、表头项目
(一)税款所属期间
1.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税款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在首次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开始经营之日至税款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以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按照正常情况填报;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终止经营活动当期纳税申报时,填报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终止经营活动之日,以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再填报。
2.年度纳税申报
分支机构填报税款所属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或有关部门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纳税人名称
填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
三、优惠及附报事项信息
本项下所有项目按季度填报。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季度最后一个属期的月份填报。企业类型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的,不填报“优惠及附报事项有关信息”所有项目。
(一)从业人数
必报项目。
纳税人填报第一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季度平均从业人员的数量。季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报开业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从业人员的数量,其中开业季度“季初”填报开业时从业人员的数量。季度中间停止经营的纳税人,填报第一季度至停止经营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从业人员的数量,其中停止经营季度“季末”填报停止经营时从业人员的数量。“季度平均值”填报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从业人员数量的季度平均值,计算方法如下:
各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季度平均值=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各季度平均值之和÷相应季度数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计算上述指标。
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填报包括分支机构在内的所有从业人数。
(二)资产总额(万元)
必报项目。
纳税人填报第一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季度平均资产总额的金额。季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报开业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资产总额的金额,其中开业季度“季初”填报开业时资产总额的金额。季度中间停止经营的纳税人,填报第一季度至停止经营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资产总额的金额,其中停止经营季度“季末”填报停止经营时资产总额的金额。“季度平均值”填报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资产总额金额的季度平均值,计算方法如下:
各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季度平均值=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各季度平均值之和÷相应季度数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计算上述指标。
填报单位为人民币万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
(三)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
必报项目。
纳税人从事行业为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四)小型微利企业
必报项目。
本纳税年度截至本期末的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不超过5000万元、本表“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选择“否”且本期本表第25行“实际利润额 \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纳税人,选择“是”;否则选择“否”。
(五)附报事项
事项1.“职工薪酬-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累计金额。
“职工薪酬-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工资薪金借方发生额累计金额。
事项2.“出口方式”:填报纳税人具体出口业务方式,在“发生了自营出口业务\发生了委托出口业务\承担了代理出口业务”中进行选择填报,可复选。
事项3: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中选择适用的附报事项填入本项。同时发生多个事项,可以增加行次。
四、预缴税款计算
第1-18行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计算填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的纳税人,其申报数据直接取自《利润表》(另有说明的除外);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纳税人,其申报数据取自《收入支出表》;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申报数据取自《业务活动表》;执行其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根据本表项目进行分析填报。
预缴方式为“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行至第32行,预缴方式为“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5行至第30行、第32行,预缴方式为“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32行。
1.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取得的累计营业收入。
如:以前年度已经开始经营且按季度预缴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第二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本行填报本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累计营业收入。
2.第1.1行“其中:自营出口收入”: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自营出口收入。通过自营方式出口货物的,企业应申报其出口本企业生产销售货物对应的收入。
3.第1.2行“委托出口收入”: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委托出口收入。通过委托方式出口货物的,应申报其委托相关代理企业出口本企业货物对应的收入。
4.第1.3行“出口代理费收入”: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出口代理费收入。
5.第2行“营业成本”: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发生的累计营业成本。
6.第3行“税金及附加”:填报纳税人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本行根据纳税人相关会计科目填报。纳税人在其他会计科目核算的税金不得重复填报。
7.第4行“销售费用”:填报纳税人在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累计金额。
8.第5行“管理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累计管理费用。
9.第6行“研发费用”:填报纳税人进行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累计费用化支出,以及计入管理费用的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累计摊销额。
10.第7行“财务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发生的累计筹资费用。
11.第8行“其他收益”:填报纳税人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计入其他收益的项目金额。本行根据“其他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报。
12.第9行“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计算填报,损失以“-”号填列。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第9.1行、第9.2行……填报投资收益的具体名称和累计金额。
13.第10行“净敞口套期收益”:填报纳税人净敞口套期下被套期项目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转入当期损益的金额;或现金流量套期储备转入当期损益的金额。本行根据“净敞口套期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报,损失以“-”号填列。
14.第11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填报纳税人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负债,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和套期业务中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本行根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填报,损失以“-”号填列。
15.第12行“信用减值损失”:填报纳税人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发布)的要求计提的各项金融工具信用减值准备所确认的信用损失。本行应根据“信用减值损失”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报,损失以“-”号填列。实行其他会计制度的比照填报。
16.第13行“资产减值损失”:填报纳税人计提各项资产准备发生的减值损失。本行根据企业“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上的发生额填报,损失以“-”号填列。
17.第14行“资产处置收益”:填报纳税人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子公司和业务除外)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出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也在本行填报。本行根据“资产处置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报,损失以“-”号填列。
18.第15行“营业利润”:填报纳税人本年累计营业利润。根据上述项目计算填报。
19.第16行“营业外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除营业利润以外的累计收益,主要包括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企业接受股东或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经济实质属于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的除外)等。
20.第17行“营业外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除营业利润以外的累计支出,主要包括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等。纳税人在不同交易中形成的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利得和损失不得相互抵销,应分别在“营业外收入”项目和“营业外支出”项目进行填列。
21.第18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利润总额。根据上述项目计算填报。
22.第19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扣除实际缴纳且在会计核算中未计入当期损益的土地增值税等税金及附加后的累计金额。
23.第19.1行“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税收规定计算预计毛利额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的累计金额。
24.第20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已经计入本表“利润总额”行次但税收规定为不征税收入的累计金额。
25.第21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报纳税人资产税收上享受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计算的折旧额、摊销额大于同期会计折旧额、摊销额期间发生纳税调减的累计金额。同时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中填报具体情况。
26.第22行“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第22.1行、22.2行……填报税收规定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等优惠事项的具体名称和本年累计金额。发生多项且根据税收规定可以同时享受的优惠事项,可以增加行次,但每个事项仅能填报一次。
27.第23行“所得减免”: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18+19-20-21-22行≤0时,本行不填报。
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第23.1行、23.2行……填报税收规定的所得减免优惠事项的名称和本年累计金额。发生多项且根据税收规定可以同时享受的优惠事项,可以增加行次,但每个事项仅能填报一次。每项优惠事项下有多个具体项目的,应分别确定各具体项目所得,并填写盈利项目(项目所得>0)的减征、免征所得额的合计金额。
28.第2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本年累计金额。
当本表第18+19-20-21-22-23行≤0时,本行=0。
29.第25行“实际利润额 \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预缴方式为“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25行=第18+19-20-21-22-23-24行;预缴方式为“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计算的本年累计金额。
30.第26行“税率(25%)”:填报25%。
31.第27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27行=第25×26行,且第27行≥0。
32.第28行“减免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28行≥0且≤第27行。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第28.1行、第28.2行……填报税收规定的减免所得税额优惠事项的具体名称和本年累计金额。发生多项且根据税收规定可以同时享受的优惠事项,可以增加行次,但每个事项仅能填报一次。
33.第29行“抵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的累计金额,第29行≥0且≤第27-28行。
34.“其中:本年允许抵免专用设备投资额(填写专用设备投资类型)”: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第29.1行、第29.2行……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当年购置或投入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的允许抵免的专用设备类型以及可享受抵免优惠的专用设备投资额,但不包括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同时新增多类设备的可以增加行次,但每类设备仅能填报一次。
35.第30行“本年累计已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已在此前月(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金额不在本行填报,在本表第31行填报。
36.第31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本行本期填报金额不得小于上期填报的金额。
37.第32行“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 \ 税务机关确定的本期应纳所得税额”:按照不同预缴方式,分情况填报:
预缴方式为“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及“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32行=第27-28-29-30-31行,当第27-28-29-30-31行<0时,第32行=0。其中,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且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以及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的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第32行=第27行×就地预缴比例-第28行×就地预缴比例-第29行×就地预缴比例-第30行-第31行,当第27行×就地预缴比例-第28行×就地预缴比例-第29行×就地预缴比例-第30行-第31行<0时,第32行=0。
预缴方式为“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本行填报本期应纳企业所得税的金额。
五、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税款计算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的纳税人填报第33至第36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填报第37、38行。
1.第33行“总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33行=第34+35+36行。
2.第34行“总机构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按照税收规定在总机构所在地分摊的应补(退)所得税额。同时,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202000)中填报具体情况。
3.第35行“财政集中分配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按照税收规定财政集中分配应补(退)所得税款。同时,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202000)中填报具体情况。
4.第36行“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按照税收规定分摊的应补(退)所得税额。同时,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202000)中填报具体情况。
5.第37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比例”: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填报其总机构出具的本期《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摊比例”列次中列示的本分支机构的分摊比例。
6.第38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填报其总机构出具的本期《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列次中列示的本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
六、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
适用于民族自治地区纳税人填报。
1.第39行“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免征 □ 减征:减征幅度____%)”:根据有关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免征或减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纳税人填报该行次时,根据享受政策的类型选择“免征”或“减征”,二者必选其一。选择“免征”是指免征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分享部分;选择“减征:减征幅度____%”是指减征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分享部分,此时需填写“减征幅度”,减征幅度填写范围为1至100,表示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分享部分的减征比例。例如: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则选择“减征”,并在“减征幅度”后填写“50%”。
本行填报纳税人按照规定享受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额的金额。
2.第40行“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本行填报民族自治地区纳税人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七、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9行=第9.1+9.2+…行。
2.第18行=第15+16-17行。
3.第22行=第22.1+22.2+…行。
4.第23行=第23.1+23.2+…行。
5.预缴方式为“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第25行=第18+19-20-21-22-23-24行。
6.第27行=第25×26行。
7.第28行=第28.1+28.2+…行。
8.预缴方式为“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第32行=第27-28-29-30-31行。当第27-28-29-30-31行<0时,第32行=0。
其中,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且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以及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的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第32行=第27行×就地预缴比例-第28行×就地预缴比例-第29行×就地预缴比例-第30行-第31行,当第27行×就地预缴比例-第28行×就地预缴比例-第29行×就地预缴比例-第30行-第31行<0时,第32行=0。
9.第33行=第34+35+36行。
(二)表间关系
1.第21行=表A201020第3行第5列。
2.第31行=表A202000“总机构直接管理建筑项目部预分所得税额”列次填报的金额。
3.第34行=表A202000“总机构分摊”行次“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列次填报的金额。
4.第35行=表A202000“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行次“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列次填报的金额。
5.第36行=表A202000“分支机构分摊”中对应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行次的“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列次填报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