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税/减税
| 类别 | 减征比例 | 适用情形 |
|---|
| 一、免征 |
| 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
| 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
| 二、减征 | 减征20% | 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20%资源税; |
| 减征30% | 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30%资源税; |
| 减征30% | 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 |
| 减征40% | 稠油、高凝油减征40%资源税; |
| 减征50% | 从2014年12月1日—2023年8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
| 三、各省自定 |
|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
| 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
二、注意事项
1.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2.纳税人的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免税或者减税。
3.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其中既有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又有不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按照免税、减税项目的产量占比等方法分别核算确定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4.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同时符合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
5.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对资源税优惠事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